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指南》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畅通损害营商环境事项的多元化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和市场主体,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含中外合资企业)投诉举报受理审查机制,保护企业、企业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2021年5月26日
黑龙江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办理指南
为规范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受理审查工作,依法保障群众和市场主体(含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营商环境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监督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受理范围
涉及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履职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等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含水、热、电、气、讯等公共服务性企业)的投诉举报事项(详见附件1)。
二、接收渠道
各地、各部门要参照省局标准,不断拓展投诉举报渠道,广泛征集损害营商环境的问题线索。省级受理方式主要有:
(一)热线电话:12346;
(二)省局门户网站:http://bec.hlj.gov.cn/;
(三)微信公众号:龙江营商;
(四)投诉举报邮箱:hljqyts@163.com;
(五)投诉举报信箱: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65号办公大楼大厅设置“投诉举报信箱”;
(六)传真:0451-51522111。
三、受理条件
(一)投诉事项
1.有明确的投诉主体和被投诉主体的;
2.有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3.属于各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举报事项
属于各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并且被投诉举报主体基本情况清楚、有具体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清晰并且附带相关证据材料的,包括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提供材料要求
(一)投诉举报书(投诉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联系人、联系方式,被投诉主体的名称、投诉事项);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被授权委托人为律师的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被委托人为非律师的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承诺书。
投诉人反映情况及提供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且加盖企业公章。
五、不予受理情形
凡进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投诉举报(诉求)事项,包括已经立案、尚未结案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等,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均不予受理。即使投诉举报人对上述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也应由原渠道解决,营商环境主管部门不再介入。此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查问题线索中发现无权处理的,如事权在上级机关、合同有无效力的认定等,也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各级营商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
2.投诉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其他组织先行处理的;
4.依法作出处理后,投诉人又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5.没有明确的被举报人。
六、办理时限
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经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是最多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办理过程中,确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验、检疫、检测、鉴定、评估、评审、勘验,以及组织投诉人、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调解和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入案件办理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多不超过十天:
(一)投诉举报事项复杂,涉及多方主体的;
(二)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取证困难的;
(三)投诉举报事项需要相关专业部门进行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监督案件办理的,案件中止:
(一)案件处理需要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复议机关、信访工作机构、仲裁机构等未审结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
(二)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案件的情形。
案件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案件办理。
附件: 1.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2.投诉举报文书样式
附件1
损害营商环境投诉举报事项受理范围
(一)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
(二)制定或者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的;
(三)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信息的;
(四)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五)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的;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的;
(七)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办税、不动产登记、进出口审批注销等方面简化政务服务流程、精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办理成本的;
(八)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事项的;
(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十一)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十二)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
(十三)不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决定、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四)未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履行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金融等领域监督管理责任的;
(十五)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附件2
投诉举报文书样式
文书样式一
投 诉 信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被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名称)
投诉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附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等内容。
投诉人:(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授权人)
年 月 日
备注:涉及属地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进行投诉的,可以不提供书面的《投诉信》,直接口头将投诉事项告知投诉举报热线接线员,由其登记、转办。
文书样式二
撤回投诉申请书
本人(单位)于X年X月X日反映的XXX问题,现已解决(或者其他理由),因此,本人(单位)申请撤回投诉。
投诉人:
年 月 日
备注:拨打投诉举报热线电话进行撤回投诉的,可以不提供书面《撤回投诉申请书》,直接口头将撤回的投诉事项告知投诉举报热线接线员,由其登记。